热科学和能源工程系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规定

发布者:webmaster发布时间:2017-03-10浏览次数:332

                   (2016修订版)

第一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本系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全系教授和系务会成员组成,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组织召开评审会时与会成员应超过全体成员半数,评审结果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并及时公示,获奖研究生的纸质申请材料在系行政办公室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同学应学业成绩优良,专业基础课加权平均分应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需提供成绩单证明。

第四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参加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满足以下条件:每学年参加系学术论坛的次数不少于已报告总次数的30%或8次(含)以上(研一期间可酌情降低要求);参加系内学术交流以现场签到次数为准;参加系外其他学术报告等同于参加系内报告1次,做国际会议口头报告折算为4次,做国内会议口头报告折算为3次,参加国内外会议但以展板形式交流折算为2次,以上没有签到记录的交流需提供现场照片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参评须满足上级部门或设奖方所设定的相关限制条款。如:
(一)曾获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或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的研究生,不能再次参评同一奖学金;此两项奖学金当年不可以兼得;
(二)曾获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的研究生,不能再次参评学术新人奖及研究生国家奖;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四)各类奖学金协议中标明的关于年级、成绩、学术表现、经济状况、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曾用于已获奖项的申报材料,除以下情况外,不可再用于后续奖学金项目的申报;
(一)用于申请某些具有特殊政策性要求的奖项(如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等),与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
(二)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以及求是奖,与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但此三个奖学金相互不能重复使用申报材料;
(三)硕士生国家奖与硕士生阶段曾获得的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博士生国家奖与博士生阶段曾获得的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曾获硕士生国家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生阶段未用过的申报材料可用于申请博士生国家奖;
(四)其他有明确规定的与各类奖学金无冲突的重要奖项;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曾用于已获其它奖项的申报材料需在申请书中注明,并且同一材料最多只能重复使用两次。

第七条 对于因参加全国学科竞赛获奖而符合相关申请奖学金优惠政策的同学应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如果获奖比赛不在相关奖励规定之列,可提请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

第八条 申请书中发表论文应注明论文作者排序、通讯作者、SCI分区及影响因子、DOI链接等;专利应注明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发明人排序、是否已授权;获奖应注明等级、个人排序、奖励单位。

第九条 研究生应真实填写各类奖学金申报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导师应对其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不按要求提交申请书者取消本次奖学金申请资格,如有虚假行为取消其本年度所有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条 获奖研究生有义务在系里统一安排下为全系师生做学术报告并撰写研究进展一份,可折算为参加学术报告2次。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若有与上级后续相关文件相悖之处,一律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并按需对本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热科学和能源工程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