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者:webmaster发布时间:2016-01-30浏览次数:18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术水平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六)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提出学位申请前,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由其导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违纪学生学术行为“显著进步表现”的书面材料;

  2.系审核通过并经系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校学位办;

  4.校学位办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学术行为改进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通过后,由校学位办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

  (七)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单独投票表决。

  (八)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其中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良(不低于75 分)为合格。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合格,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3 万字。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应聘请2 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 天。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办聘请。对内容涉密的学位论文,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论文涉密研究生学位申请暂行规定》执行。

  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般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采用集中评审。《论文评阅意见书》由校学位办委托各院(系)教学秘书直接寄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增聘1 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2 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点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报校学位办聘请。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 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 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于每年的5 月和11 月由各学位点组织集中进行,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由导师提出申请,学位点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批准。

  第九条 学位申请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各院(系)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校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学位授予

  校学位办将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中,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6 月和12 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术水平

  博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校学位办组织专人负责,审查时除遵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注意对博士生整个学习阶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博士生申请学位的学习培养过程与学术论文发表的具体要求参照由各学位分委员会制定、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习培养过程要求》执行。

  (二)对于学习培养过程与学术论文发表未达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习培养过程要求》条款要求的学生,若导师认为其已经达到博士学位所应具有的学术水平、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参加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经学位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到会人数为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可予以学位申请资格,但最终须经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

  (三)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提出学位申请前,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由其导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违纪学生学术行为“显著进步表现”的书面材料;

  2.系审核通过并经系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校学位办;

  4.校学位办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学术行为改进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通过后,由校学位办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

  (六)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单独投票表决。

  (七)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博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分委员会指定3 位或3 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二)博士生应至少掌握1 门外国语。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语,由博士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决定,并报校学位办备案,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者,必修英语,且课内学时不得少于144 学时。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5 万字,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博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教研室或研究组作开题报告。

  博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 年。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和博士学位论文达到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经导师、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方可向校学位办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在举行论文答辩前,校学位办应聘请不少于5 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论文评阅人(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 人)。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后报校学位办聘请。校学位办有权调整评阅人名单。

  对内容涉密的论文,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论文涉密研究生学位申请暂行规定》执行。

  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 个月。评阅过程中如有1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再增聘1 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2 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点负责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后报校学位办聘请。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 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一般应有校外博士生导师)。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 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 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方可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校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

  校学位办将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中,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6 月和12 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3 个月后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委员会提名,报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对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需要申请提前答辩,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统一颁发。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日期。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办负责受理在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中,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位分委员会讨论,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投票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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