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科学和能源工程系关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规定(2022修订版)

发布者:webmaster发布时间:2022-12-30浏览次数:2312

第一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本系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来自我系教授和系务会成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并及时公示,获奖研究生的纸质申请材料在系行政办公室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同学应学业成绩优良,原则上专业课加权平均分应不低于80分,需提供成绩单证明。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参评须满足上级部门或设奖方所设定的相关限制条款:

(一)曾获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的研究生,不能再次参评同一奖学金;

(二)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三)研究生同一自然年度原则上不得获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奖学金;

(四)各类奖学金协议中标明的关于年级、成绩、学术表现、经济状况、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关于申请奖学金所用成果的重复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可以重复使用已获各类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求是奖、研究生各类专项奖)的成果;

(二)研究生国家奖、求是奖、研究生各类专项奖,相互不能重复使用相同成果;

(三)有明确规定的与各类奖学金无冲突的重要奖项,可以重复使用已获其他奖学金的成果;

(四)同一成果在允许重复使用时,原则上最多只能重复使用两次;

(五)对于以上几种情况,曾用于已获其他奖学金且允许重复使用的成果需在申请书中注明,不符合重复使用规则的不得列入申请表。

  

第六条  参加全国学科竞赛获奖应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等级、本人排序),由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评选奖学金时综合考虑。

  

第七条  申请书中发表或已接收论文应注明论文作者排序(如为共同一作必须标注清楚)、通讯作者、SCI分区(中科院2023年升级版)及影响因子、DOI链接等;如论文属于综述性论文必须在论文名后标注清楚;专利应注明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发明人排序、是否已授权;获奖应注明等级、个人排序、奖励单位。


第八条  未正式接收的论文(包括处于已完成尚未投稿、已投稿正在评审、返修等状态的论文)、其它已获奖学金使用过且不允许重复使用的成果不得列入申请表。

  

第九条  研究生应真实填写各类奖学金申报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导师应对其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不按要求提交申请书者取消本次奖学金申请资格,如有虚假行为取消其所有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条  获奖研究生有义务在系里统一安排下为全系师生做学术报告并撰写研究进展。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若有与上级后续相关文件相悖之处,一律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并按需对本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热科学和能源工程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