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启动2011年度教职工子女医疗费补贴集中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贴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下或普通高中学生的职工子女,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超过240元以上者;
合同期内的合同制、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聘期制人员的子女医疗费补贴比照执行。
提交材料:
1.门诊:病历、票据(发票须与病历相对应,并以病历时间为顺序进行整理);外购药品的电脑机打发票上的药品名称和剂量须与病历相一致。
住院: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票据等。
2.社会医保卡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学生证(16周岁及以上的)。
此项工作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符合申请条件者请于2012年4月27日18:00前将上述材料一并交至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以便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核。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2年4月16日
联系人:朱晨、朱波;联系电话:3600606—6613/6612。
补贴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下或普通高中学生的职工子女,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超过240元以上者;
合同期内的合同制、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聘期制人员的子女医疗费补贴比照执行。
提交材料:
1.门诊:病历、票据(发票须与病历相对应,并以病历时间为顺序进行整理);外购药品的电脑机打发票上的药品名称和剂量须与病历相一致。
住院: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票据等。
2.社会医保卡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学生证(16周岁及以上的)。
此项工作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符合申请条件者请于2012年4月27日18:00前将上述材料一并交至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以便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核。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2年4月16日
联系人:朱晨、朱波;联系电话:3600606—6613/6612。